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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的贪污案
发表时间:2020-06-08 13:34:39     阅读次数:385     本文编辑:嘉兴少儿/幼儿艺术培训_嘉兴中小学培训_嘉兴草屋网
  自民国三年(1914)至民国九年(1920)的七年间,当时任海盐县征收主任的陶汝梅及其子陶伯英和周少卿等人,通过私造假印、假粮串等手段,先后贪污了地丁银、盐课银、抵补金等项共计银元达13.9万余元(当时小学教员月薪仅10余元)。案发后,陶汝梅等罪犯由杭县地方审判厅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

  陶汝梅等人之所以能利用职权,侵吞国家巨款,是因为案发前后有六任海盐县知事本身也侵吞公款,并屡次向陶索贿,相互利用,狼狈为奸。民国元年(1912)十月到任的县知事王家琦,侵吞公款四五万元之多,直到他赴永嘉县履新职前,又向陶索贿1400元才离盐。民国五年(1916),以第一科科长代理县知事的朱丙庆侵吞公款六七千元。民国六年到职的县知事徐宪章,适值抵补金的旺征期,趁机侵吞此项赋税2万元。徐宪章原为海宁硖石镇的二等警佐,担任海盐县知事不满三个月,就用在海盐贪污之款在桐乡濮院购置田地数百亩,“面团团作富家翁矣”。同年到任的县知事陈祖望,侵吞公款一万数千元后,前赴杭州做起了寓公,“闲寓省垣巍巍邸宅,阔绰异常”。民国七年(1918)任海盐县知事的孙熙鼎与陶共同侵吞公款2万元。民国八年到任的县知事姜若也有侵吞公款的事实,其数目不详。

  正由于接连六任海盐县知事与征收主任陶汝梅均贪赃枉法,侵吞公款,造成当时海盐县赋税收入严重短缺。仅地丁银一项,自民国二年至八年共被贪污三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元(银洋),占实征银洋数的45%。民国九年,海盐县第二科长金煌到任,向陶汝梅索贿银洋二千元。时届开征之期,该科长复欲向陶索取银洋一万元,不料事情败露,消息传开,时任县知事王毓芳举报揭发,才使长达七年的贪污案得以披露。

  在杭县地方审判厅判处陶汝梅等犯徒刑后,浙江省省长沈金鉴咨呈国务院,要求将涉嫌陶案的六任海盐县知事交付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国务院于民国十一年(1922)三月二十八日转函内务部,称“历任海盐县知事王家琦等关于征收主任陶汝梅侵吞公款一案毫无察觉,职务废弛,实难辞咎”,交内务部“查核办理”。但是,当时北洋军阀政府国务院的这个批语,将共同作案、合谋贪污的六任海盐县知事,说成了没有发觉下属贪污行为的渎职错误,于是大事化小事,这六个贪官也就逃脱了法律的惩办。
作者: 徐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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